- 适用对象
- 经不孕诊断(保健福祉部公告的适应症)的法律婚或事实婚姻夫妇,且为国民健康保险投保人或被抚养人。
- 申请时间
- 确诊不孕后,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辅助生殖技术(人工授精、体外受精)治疗时自动适用。
- 申请方法
- 无需另行申请,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即可。保健所的治疗费支援须在治疗前另行申请。
- 注意事项
- 若没有保健所的支援决定通知书就进行治疗,则无法获得治疗费支援,因此必须在治疗前申请。
- 参考
- 据报道,医保认可次数为每次分娩体外受精20次、人工授精5次(HIRA公告第2024-227号,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),但公团的静态说明页面仍保留旧版次数,因此次数需向医疗机构或公团确认。国民健康保险的个人承担部分及3项非医保项目,可通过保健所治疗费支援项目获得追加支援(参见另一条目)。
依据2026년 10월的官方资料整理,金额和条件可能变动,申请前请务必以官方说明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