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适用对象
- 怀孕中的女性劳动者(《劳动基准法》第74条第7款)。孕周要求:怀孕后12周以内或32周以后(2025年2月23日起施行,较此前36周以后有所扩大)。有流产·早产风险等雇佣劳动部令规定的情形时,为怀孕全期。
- 申请时间
- 怀孕12周以内或32周以后(高危孕妇为怀孕全期)。须在预定缩短开始日3日前,将载明怀孕期间、缩短开始/结束预定日的文件连同医生诊断书一并提交给雇主。
- 申请方法
- 向雇主书面申请(附医生诊断书)。遭拒绝或受到不利待遇时,请联系雇佣劳动部1350或劳动门户母性保护举报中心(https://labor.moel.go.kr/reportCntr/maternityProtect.do)。
- 注意事项
- 须在预定开始日3日前申请。32周以后的时段请注意孕周计算(以末次月经开始日为准)。
- 参考
- 工资保持不变,雇主可能获得另行支付的支援金(孕期缩短工作时间支援金等)——劳动者无需承担费用。高危妊娠(有流产·早产风险等)经医生诊断可在整个期间使用。
依据2026년 10월的官方资料整理,金额和条件可能变动,申请前请务必以官方说明为准。